记者1月20日了解到,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答案》和《关于收购重组业绩补偿涉及问题与答案》,就涉及问题展开了答案。 在上市公司根本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涉及资产实际盈利数多达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 奖励决定时,该留意哪些事项?回应,证监会回应:上述业绩奖励决定不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小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不应多达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多达其交易作价的20%。 证监会同时回应:上市公司不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份透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涉及会计学处置及对上市公司有可能导致的影响。 《上市公司根本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行收益现值法、假设研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白鱼出售资产展开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照 依据的,交易对方应该与上市公司就涉及资产实际盈利数严重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定具体不切实际的补偿协议。
那么,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 掌控人或者其掌控的关联人,但并不掌控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该如何限于? 回应,证监会回应,无论标的资产否为其所有或掌控,也无论其参予此次交易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决定,上市公司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或者其掌控的关联人均应其取得的股份和现金展开业绩补偿。 证监会同时回应,在交易定价使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使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或者其掌控的关联人也不应早已部分展开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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