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安徽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拒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下全称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强化对根本性矿业权转让活动的事前政策指导和全程动态监控。这是安徽首个规范性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 《办法》认为, 部、省级注册均须的矿业权转让转入安徽省合肥交易中心公开发表交易;设区的市、县(不含县级市、区)注册均须的采矿权转让可转入所在市、县的交易中心公开发表交易,也可跨市利用异地交易中心交易。
矿业权转让公告不应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矿业权转让审批公开发表系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矿业权注册均须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布。投标人或竞买人应付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管理。同时,招标或拍卖会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多于3人;多于3人的,矿业权转让人不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交易或新的的组织交易或自由选择其他交易方式。 《办法》特别强调,招标标底、拍卖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起始价及底价由转让人依据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价确认,在交易活动完结前需保密且不得更改。
无底价拍卖会的,不应在竞价开始前解释;无底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不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接续日解释,交易中心应该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提取不少于5人单数成员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该规避。 《办法》还对的组织矿业权转让程序、公告内容、拍卖会竞价程序及如何处置有异议的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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